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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时间:2025-10-13 14:08 来源: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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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由原来的9章46条增至9章59条。本次修订聚焦广东省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将广东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着力破解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相关权益保障方面,《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阻挠或者强迫妇女迁移户籍。

  第四十三条规定:妇女因分户或者离婚,要求对家庭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发包方应当与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共同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变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保障妇女在集体经济和村民自治组织中的权益方面,《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

扫码获取《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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